今天看到彥清在簽到簿上的請假是「休假」,
我想到我之前請補休是「補假」,所以就問幹事有關休假的問題。
結果幹事居然講出讓我相當驚訝的請假規則,
虧我已經當老師當這麼久了,真是的,竟然都不知道...

根據全國法規資料庫中,95年5月8日發佈的教師請假規則,第八條中說道:
「公立中小學教師兼任行政職務者,應給予休假,其專任教師年資得併計核給,服務年資滿一學年者,自第二學年起,每學年應給休假七日;服務滿三學年者,自第四學年起,每學年應給休假十四日;滿六學年者,自第七學年起,每學年應給休假二十一日;滿九學年者,自第十學年起,每學年應給休假二十八日;滿十四學年者,自第十五學年起,每學年應給休假三十日。

嘩!這不是在說我嗎?真是的~

但是第十條中有補充說道:
「兼任行政職務之教師,其休假應於寒暑假期間實施為原則。但在不影響教學及校務推展情形下,各校得於學期期間視實際需要核給休假。」

所以說啦~像我們這種小學校,寒暑假本來就放假啦!
而且呢!請這種長假一定也會影響到教學的啊!這真是糟糕啊!
話說如果可以的話,將這種假合併在婚假,那就可以放到發昏囉~

參考資料:全國法規資料庫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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